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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稳外贸、稳外资是我国经贸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201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创历史新高,实际使用外资保持稳定增长。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稳外资、稳外贸措施逐渐见效。

2019年,稳外贸、稳外资是我国经贸政策的重要着力点。此外,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也是2019年经贸领域的重点工作。

2019年我国外贸运行总体平稳 实际使用外资保持稳定增长

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1.5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其中,出口17.23万亿元,增长5%;进口14.31万亿元,增长1.6%;贸易顺差2.92万亿元,扩大25.4%。

贸易方式结构进一步优化,一般贸易进出口比重提升。2019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8.61万亿元,增长5.6%,占我国外贸总值的59%,比2018年提升1.2个百分点。

主要贸易伙伴位次发生变化,东盟成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2019年,第一大贸易伙伴仍然是欧盟,对欧盟进出口4.86万亿元,增长8%;对东盟进出口4.43万亿元,增长14.1%。此外,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9.27万亿元,增长10.8%,高出整体增速7.4个百分点。

吸收外资方面,前11个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747家,实际使用外资8459.4亿元,同比增长6.0%(未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下同)。

其中,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240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6%,占比达28.5%。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834.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7%。其中,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43.9%和10.6%。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1572.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3.4%。其中,信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28.3%、60.7%和67.8%。

稳外资、稳外贸是2019年经贸投资领域重点工作

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2019年年初时表示,做好“一促两稳三重点”是2019年商务工作的重点。“两稳”是指稳外贸、稳外资;要继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千方百计推动外贸“稳中提质”,同时不断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营商环境,努力“稳外资”。

201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稳外贸措施,以扩大开放助力稳增长稳就业。会议确定了完善财税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加工贸易保税维修等新业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四项稳外贸措施。

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在“稳外资”方面,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表示,海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二是支持跨境电商实现更好发展;三是做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四是大力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五是认真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指出要推进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发展。“2019年4月份,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下发通知,支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目前10个试点省市已经全部实现了出口。在加工贸易领域,我们已经推动了20多个保税维修再制造项目的落地。” 任鸿斌说。

在“稳外资”方面,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说,2019年商务部主要工作包括:着力完善外资法律体系、着力推出稳外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对外开放、着力引导外资投向、着力强化投资平台功能、着力提升投资促进水平6个方面。

在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方面,商务部推动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加快配套条例制定,并牵头开展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配合推动出台营商环境条例,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制度,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引导外资投向方面,宗长青说,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地区。除了全国各省市都增加的121条鼓励条目,还结合中西部地区特点,对中西部地区额外增加了54条,从而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

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

“制度型开放”是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放的新表述。会议要求,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

2019年,我国围绕制度型开放这一主线,确立了基础性法律,配套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

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外商投资新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基本规范,建立起我国新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介绍,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规定,细化法律确定的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各项职责。同时,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现行相关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规定,目前已经初步完成。

高峰表示,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强化了内外资一致。实施条例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级标准的制定修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强化了投资保护。规定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转让技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

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这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年度修订。

2019年版负面清单放开了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例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等措施放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准入门槛。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的重大改革创新,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丁雅雯)

标签: 经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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